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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市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申贝科学仪器(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市建设局文件
 苏建质[2003]6号
 关于苏州市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管理局:
     为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及省建设厅有关文件的要求,自2003年3月1日起,我市新开工建设的民用建筑工程,必须进行室内环境的检测,其检测资料作为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测机构从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必须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通过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检测业务。从事室内环境检测的人员,必须经过省厅委托单位的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检测工作。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常熟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等三家检测机构已取得室内环境检测资质,可以开展检测工作。
二、凡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都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建设检测单位对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其检测资料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资料。检测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工程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其中以下项目必须检测: 1、工程开工前对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的测定; 2、住宅毛坯房及其他毛坯房,须对空气中氡浓度进行检测; 3、装修装饰工程,包括旧房改造装修,须检测氡、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土壤中的氡浓度检测应以间距10m作网格,各网格点为测试点,布点数不少于16个,且应覆盖基础工程范围;毛坯房及装修装饰工程抽检数量不少于5%,且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的,应全数检测;房间使用面积小于50平方米时,设1个检测点,50-100平方米时,设2个检测点,大于100平方米时,设3-5个检测点。同时,住宅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还应符合《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D2001)。检测结果不符合《规范》规定,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住户购房后对其住宅进行装修,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三、施工、监理单位要把好原材料的进场关,加强事前预控。应根据规范规定对建筑材料环境指标、放射性指标、有害物质含量指标进行检测。严禁没有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或进场复试不合格的材料在工程上应用。
四、检测单位在进行室内环境检测时,一旦发现有不合格的工程,须立即告知项目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站。发现家庭装饰室内环境检测不合格时,应立即告知苏州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五、各工程质量监督站须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必备内容之一,建设单位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凡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根据有关检测报告,对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作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备案机关发现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不符合规定,不得通过竣工备案。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抄报:省建设厅、苏州市政府抄送: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苏州市建筑业协会、苏州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苏州市工程监理协会、各有关检测机构
苏州市建设局办公室二00三年二月八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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