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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计委关于征集2014年度食品**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的公告(2013年第9号)|申贝科学仪器(苏州)有限公司
 为做好食品**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完善食品**国家标准体系,我委从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集2014年度食品**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立项依据 

    立项建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国家标准范围。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国家食品**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2〕36号)、《食品**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卫监督发〔2012〕40号)中食品**国家标准重点工作。 

    (三)符合我国国情和食品产业发展实际需求,以及加强食品**监管工作要求。 

    二、重点领域 

    (一)现行食品标准清理建议新制定的标准。包括食品毒理学检验方法、食品检测方法、特殊膳食食品、食品营养强化剂和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 

    (二)通用性食品**国家标准。如食品复检规程、食品**标准制定中采用食品风险评估结果的指南、食品**名词术语和分类等。 

    (三)减少和控制食品中污染物或致病微生物的技术要求。 

    (四)其他已有国际标准,我国尚未制定的食品**国家标准。 

    三、提出立项建议要求 

    (一)任何单位、个人、组织可以提出立项建议。建议承担标准起草的应当为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鼓励相关单位联合提出立项建议。 

    (二)建议立项的标准应当有充分的研究数据和结论,提交立项建议的同时应当提供支持立项建议的工作基础和条件、相关科学文献、**论证意见。 

    四、承担起草工作要求 

    (一)建议承担标准起草的工作单位应当具有标准制定、修订的工作经验和科研设备,能支持标准起草人工作,确保其按时完成标准起草工作,并在以往食品**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中,未出现违反《食品**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规定》的情形。鼓励科研、教育机构等牵头承担同一领域的多个标准。 

    (二)标准起草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熟悉食品**国家标准管理法规,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学风严谨,责任心强。 

    (三)标准起草单位和负责人应当充分论证,熟悉相关领域食品**情况,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够了解各方面意见,按时完成标准起草任务。 

    五、报送时限与程序 

    请于2013年12月30日前通过网络报送立项建议,并同时报送立项建议书面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立项建议,我委将委托国家食品**风险评估中心组织**进行论证,公开征求拟立项的食品**国家标准的意见。 

    (一)网络报送程序。请登录http://www.cfsa.net.cn/进入"食品**标准"页面,通过"食品**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系统提示的流程在线填写食品**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如对报送程序有疑问,请咨询食品**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时间电话:010-52165409)。 

    (二)书面材料报送程序。请按照食品**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格式(从http://www.cfsa.net.cn/中"食品**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填写立项建议,连同相关科学文献、**论证意见等材料邮寄或传真至食品**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7号2号楼,邮编100022,传真:010-52165408)。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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